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新收入准则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新收入准则执行的时间表
适用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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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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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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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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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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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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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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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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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则应该在一段期间内进行收入的确认,否则就应该在一个时点确认。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修订后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5)交易价格的确定。新准则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存在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支付给客户的价款等情形。
(6)合同取得成本,如支付的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7)“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即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并给予了具体的判断指引。而现行准则中对此没有明确指引,这一变化可能对部分企业的收入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8)其他变化。明确了八种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总额法或者净额法的适用、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
此部分内容是新收入准则变动最大的地方,也是亮点最多的地方,它不仅影响会计处理,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的业务流程再造。
最后要说的是,收入准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目的和方法均与税法不同。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制度的修订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仍应按税收政策来确定。